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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欠税户需要企业同意否

[ 时间:2007-9-24 11:29: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
 “近日,县国税局将我们企业的欠税情况在县有线电视台公告,几笔到手的生意泡了汤。生意是小事,可企业的诚信度和声誉受到影响是大事。按理说,欠税也是企业的经济指标,没有经过企业允许就向社会公告,这算不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是不是税务机关有意为难我们?再说,我们欠税也确实是因为资金困难,并不是故意拖欠。”江西省吉安市12366接到一位纳税人的电话,语气有些生硬,也有些不满。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明确,自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应当定期予以公告。”坐席员小张耐心地解答。
 
  小张进一步解释道:“《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税收征管法》所称的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纳税人拖欠国家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税务机关公告企业的欠税情况,不属于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一种警告。”
 
  纳税人听了小张的解释,语气有些缓和。他接着问:“哪些属于欠税公告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9号规定,欠税公告包括:①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②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③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④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⑤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欠税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是怎样规定的?”纳税人又问。
 
  小张回答:“欠税公告内容有:①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②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③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欠税公告的时限为:①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③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如果你们确有特殊困难,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报送下列资料:申请延期纳税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小张进一步补充。
 
  这时,纳税人感激地说:“听完你的解释,我心里的疙瘩解开了,气儿也顺了,我理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今后我会加强税收政策学习,多与税务机关沟通,遇到类似问题先静下心来想想自己哪里出了差错,而不该动不动就说税务机关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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