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扣压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压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最新案例:交完押金公司“蒸发”了
小赵大学毕业一年了,在这一年里他和招聘单位打了不少交道,也吃了不少交押金的亏。小赵告诉记者,今年4月他到某房地产公司应聘被录用,但被要求交纳300元押金,并称会在3个月后全额退还。刚上了一天班,公司就通知因装修需要放假10天。可当他10天后再去公司上班时,却发现早已人去楼空。从保安那里他得知,3天前该公司已经搬出大厦,至少有5个和他一样被骗的人也在寻找这家公司。
愤怒的小赵在网上发出帖子,警告和他一样的求职者:凡是要交押金的工作岗位,一律不要去!
案例分析:收押金要受罚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劳动监察部门经常接到劳动者的投诉电话,称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是扣留劳动者身份证件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做法就属于违法了。
在《劳动合同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工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压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对用人单位违法提出明确罚则:扣身份证,限期返还;收抵押金,每人罚款500元—2000元。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法实施后,企业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压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这对企业来说得不偿失,将有效遏制求职者被迫交钱押证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