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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业政策发布 30万吨以下新建煤矿停批

[ 时间:2007-12-6 11:43:00 来源:中国工业报 ]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了我国首部《煤炭产业政策》,将对推进我国煤炭工业严格产业准入、加快结构调整、提高生产力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政策》分别从发展目标、产业布局、产业准入等方面,明确了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根据《政策》,今后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年产能将不得低于120万吨。而在“十一五”期间,有关部门将一律停止核准(审批)年产30万吨以下的新建项目。  

     加快西部地区资源勘察和开发  

     今后我国煤炭工业将采取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察和适度开发的政策取向,调整煤炭产业布局。  

     据了解,今后我国将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13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  

     此外,为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政策》指出,今后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  

     根据产业布局,《政策》将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  

     而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  

     《政策》提出,今后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年生产规模将不得低于120万吨;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年产能将不得低于15万吨;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将不得低于9万吨;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  

     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年产能在30万吨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  

     鼓励重大装备自主生产  

     煤炭工业将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建设高产高效矿井;鼓励发展露天矿开采技术;鼓励发展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推行壁式采煤。《政策》指出,煤炭工业要发展小型煤矿成套技术以及薄煤层采煤机械化、井下充填、“三下”采煤、边角煤回收等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技术,鼓励开展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段综采放顶煤技术的研究,鼓励低品位、难采矿的地下气化等示范工程建设。  

     《政策》同时提出,今后煤炭工业将发展自动控制、集中控制选煤技术和装备。研制和发展高效干法选煤技术、节水型选煤技术、大型筛选设备及脱硫技术,回收硫资源。鼓励煤炭企业实施以产业升级为目的的技术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进行煤炭勘探、开采、洗选加工、转化等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集成和自主化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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