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在保障出版队伍和谐稳定、做好新旧衔接方面有哪些制度安排?
《规定》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出版队伍的和谐稳定,做到宽严相济、新旧衔接、人性化管理,增强可操作性,确保平稳过渡。
《规定》将法律依据与出版业客观实际有机相结合,力争做到既要将法律精神落到实处,建立准入制度,加强管理;又不能将队伍管得过严过紧、增加专业技术人员的额外负担。《规定》对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可能给管理部门和出版单位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都留有余地,充分考虑了现有从业人员的职称情况较为复杂,新旧政策要有缓冲衔接;出版单位不同岗位的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管理方式应该有所不同;出版单位事转企以后人员管理方式会发生很大变化,原来只适用于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必须改变为适应大多数出版单位等现实情况。同时,《规定》还以人为本,从程序上简化了登记注册手续、精简了办理手续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体现在:
第一,宽严相济:一是明确了所有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都必须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出版单位不能聘用不具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同时又考虑到《规定》如果仅此规定,会失之过严,在出版单位往往难以真正得到执行,也会对出版单位引进专业人才,以及人才流动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规定》明确除责任编辑以外,其他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在到岗2年内取得职业资格即可,给新录用的人员和新引进的人才考取职业资格提供了2年的缓冲期。二是明确了所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均要参加登记,对于责任编辑还要注册。同时也充分兼顾了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规定了责任编辑注册申请可以与职业资格登记同时提出;对于已经注册的责任编辑,无须再进行续展登记;逾期未登记注册,原登记注册失效的,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可以保留5年的登记注册资格。
第二,新旧衔接、平稳过渡:一是《规定》充分吸收了《暂行规定》的主要精神,将之从规范性文件上升为规章,突出了职业准入、岗位准入的制度设计,同时,保留、细化了一些具体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二是规定已取得出版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进行登记、注册;对具有其他行业高级职称并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编辑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转评,再进行登记注册。三是考虑到民文出版的重要性、特殊性,规定了对于从事少数民族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人性化管理:一是延长了出版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考虑到事转企后,人才流动加剧,出版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发生变化。《规定》修订了原《暂行规定》关于职业资格证书2年有效的规定:对未能及时登记注册的,在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其5年内申请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的资格。二是适当放宽对注销职业资格人员的条件:《暂行规定》中对所有因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都收回出版职业资格,禁止其从事出版工作。《规定》中则仅限于违反出版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