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国际资讯创办 中国太阳能网 内蒙企业网 中国摄影信息网 中国电动车信息网 国际会展信息网 中国暖通网 [ 帮助中心 ] [ 会员中心 ] [ 关于我们 ]
首页 资讯中心 商机库 产品库 企业库 品 牌 招聘选拔 信息化产品
| 商讯动态 | 财经信息 | 企业管理 | 人力资源 | 专  题 | 时尚消费 | 企业家访谈 | 专家顾问 | 展会 | 会员活动
您现在的位置:资讯中心 >> 企业管理 >> 法务管理 >> 法制动态 >> 正文

法律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

[ 时间:2008-9-28 11:36: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

  如果有人以为,陕西“华南虎照”造假案在社会上产生的巨大舆论震荡,会随着昨天造假者周正龙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而逐渐消逝,那就过于天真了。因为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这个一审判决,并没有正面回答人们对此案件的诸多疑问,也未必能够平息人们的种种议论。

  在周正龙涉嫌诈骗、非法持有弹药罪案开庭审理之前,很多人都在关心一个问题,就是周正龙会不会在法庭上供出自己的“同伙”或“保护伞”。周正龙虽然很聪明、精明,但他毕竟只是一个农民,无论是拍摄照片的技术,还是与政府部门打交道的能力,都存在着客观的局限,如果旁边没有“能人”协助,背后没有“高人”指点,或者说,如果不是有人为了利用假虎照谋取政绩而抬举他、力挺他,那么,他以一介农民之力,凭借一组破绽百出的假虎照,居然能成功骗取众多政府部门的信任进而骗得政府奖金,并在舆论一浪高过一浪的质疑、“打虎”声中镇定自若稳如磐石,实在超出了普通人能够想象和理喻的范围。可以说,“华南虎照”造假案件的关键点就在这里,在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公布了“虎照”事件调查结果,处理了13名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之后,人们仍然对此案予以高度关注,“兴奋点”也在这里。

  而今,坐在被告席上的周正龙虽然对造假过程的一些细节问题回答“不知道”,但却坚称造假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由其独自进行,并无其他人参与。言下之意,周正龙没有“同伙”,没有“保护伞”,他是“一个人在战斗”,他是这个“诈骗大片”惟一的编剧、导演和演员,陕西省镇坪县、陕西省林业厅的众多政府部门,以及那些后来受到处理的政府官员和工作人员都被他骗惨了、害苦了,现在依法追究了周正龙的法律责任,让他受到了应有的制裁,也还了那些“受骗者”一个公道……

  这样的结论显然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但是,法律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人们怀疑周正龙另有“同伙”、“保护伞”,怀疑“诈骗大片”另有编剧和导演,如果拿不出确凿的证据,也就只能停留在怀疑的层面。与此同时,人们注意到了周正龙案在侦查、审理过程中的种种蹊跷之处,如多名律师表示愿意免费代理此案均遭到有关方面拒绝,一名开价不菲且获得有关方面认可代理此案的律师,却开口闭口说周正龙“罪行严重”;对于案件何时何地开庭、是否公开审理等问题,有关方面一直大放“烟幕弹”,直到确定由旬阳县法院审理此案,当地宣传和司法部门仍然一再含糊其词,旬阳县法院有关负责人甚至创下了一口气向记者说出19个“不知道”的纪录;而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时候,有关方面更是采取各种限制措施,把气氛搞得神秘莫测讳莫如深……

  正如本报6月30日社评所言:回顾“虎照”事件的整个发展演进过程,公共舆论的急切呼吁与公权介入的延宕、迟缓之间,形成了令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强烈反差,人们有理由怀疑,在有关部门如此暧昧的态度和作为背后,究竟有着怎样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在公共舆论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公开博弈背后,在各“利益攸关方”之间,究竟还进行着一场怎样的复杂博弈。现在,周正龙案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这些尴尬,其实就是由该案此前在行政过程中涉及的某些“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传导下来的,在当前情势下,在行政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解决的一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一般也很难得到妥当解决。所以,对周正龙案的一审判决未必能够平息社会上的各种议论,这个结果几乎早在该案被移交司法机关之前就决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近强调指出,司法不能与群众冷眼相对,不要搞神秘化,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理解司法,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8月28日《人民日报》)。就法院对周正龙案的审判而言,要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得见、听得懂其中的司法公正,增进对司法的信心和信任,从当地政府部门到司法机关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免责声明:
1.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内蒙企业网”。
2.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内蒙企业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在本网投稿及在本网上发表言论者,文责自负,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作者注明未经授权不能转载、引用除外),此类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4.如因内容、版权问题需本网停止转载的,请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联系电话:0471-3380137
·相 关 文 章
· 法律要用事实和证据说话
· 周正龙案:不要以法律名义亵渎人
· 中国检察机关30年跨越:从一个人
· 三道防腐线内蒙古加强人民法院廉
· 内蒙古:呼和浩特赞助公益文化事
·相 关 评 论
暂无任何评论!
·发 表 评 论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今 日 导 读  
  热 点 推 荐  
  热点资讯排行  
友 情 链 接
全国企业联盟 媒体联盟 行业协会          政府网站
关于我们 - 新闻投稿 - 服务条款 - 企业建站 - 网络广告 - 友情链接 - 《内蒙古企业信息》半月刊 - 在线咨询
业务热线:北京 010-58677951(总机)上海 021-54132655 南京 025-85012882 济南 0531-88554042 杭州 0571-86803692 武汉 027-59402375
沈阳 024-25609690 中山 0760-3681778 西安 029-86289010 成都 028-68206957 呼和浩特 0471-3380013/37
客服 0471-3380137 传真0471-3380137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501005000043 蒙ICP备号 05001312号
Copyright?大美国际资讯有限责任公司 2000-2008
技术支持:北京盛世大美科技有限公司